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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克山法院发放扫黑除恶明白卡

发布时间:2019-03-18 09:24:18



    打击黑恶势力不但需要政法机关的主动作为,同样也离不开您的支持和参与!全社会对黑恶势力“零”容忍!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是: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治根。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的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乡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同时,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切实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主要内容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五、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①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三个基本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①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②行为特征,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交易、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③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七、恶势力犯罪的具体表现

    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

    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5.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

    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八、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和行为特征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九、克山县人民法院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人来访地址:请到克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克山县人民法院314室)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452-4526853

    举报信箱:克山县人民法院大门前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办公室

    电子邮箱:ksfyxt@163.com

    电话举报及来访接待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16:30;其他举报方式无限制。

    “平安克山、和谐克山”的创建,靠全县人民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克山县人民法院号召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这次行动中来,主动检举和揭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积极提供线索,积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黑恶势力就一定没有生存的空间,社会治安环境就一定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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