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调研成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责任应诉义务探究

  发布时间:2019-06-03 09:11:00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尊重,也是国家法治水平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产生纠纷需要诉诸于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服力,也可以间接地影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基层法院如何通过庭审平台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责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责任应诉义务的现实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实现双重效应: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其部门业务比较熟悉,在与作为案件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交流时,当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质询,通过答辩、举证、陈述、辩论等“亲历”诉讼活动,能够在短时间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行政争议的焦点所在,了解行政行为实施的真实状况,更有利矛盾纠纷的化解;二是行政首长通过全程参与庭审活动,可以直接掌握自身执法领域的执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很多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拍板”能很快得到解决。如果负责人不出庭,代理人出庭应诉后要回去汇报,导致原本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解决了原告“告官见不到官”的问题,促使行政首长能够“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对于有些行政争议是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及时解决。如不作为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了解情况后,直接责令履行职责,赢得当事人谅解,案件可能协调撤诉处理。赔偿案件也是如此,负责人出庭分清了是非曲直,当庭表示赔付或采取补救措施,直接解决问题。还有很多案件,行政负责人到庭后耐心倾听原告诉求,庭前即可以解决,庭前即和解撤诉。也有些诉请不成立的当事人,经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解释后,当即表示放弃起诉或上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给官民提供一个平等对簿公堂的机会,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更清楚直接地了解案情,真实地感受到民情、民怨,现场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可以当庭表态,协调行政纠纷,快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任的态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客观需要。有权就有责,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这是权责对等的基本要求。由于主观或是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差错甚至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发生问题本身其实并不可怕,关键是看行机关是否能够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只有消除行政机关负责人特权思想,才能体现对原告诉求的尊重。负责人参加庭审,能够亲自感受法庭气氛,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更好地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诉讼,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地适时沟通,及时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充分体现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责任应诉义务的现实问题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重视程度呈现两极化。办案实践中,大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高度重视出庭应诉工作,不仅负责人出庭应诉,还经常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旁听庭审,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但也有极个别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或建议置若罔闻,不回复、不出庭,或是对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屡屡以出差、开会等为由借口推脱、拒不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消极态度根源于其畏惧百姓、畏惧出庭、不愿当被告、不重视百姓诉求的“鸵鸟心态”,不敢、不愿与百姓“对簿公堂”,漠视百姓平等对话、解决矛盾的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从法院掌握情况看,少部分行政负责人能够在合议庭引导下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多数行政负责人都忙于本职工作,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承办,对涉诉案情及相关法律了解不深,庭前没有充分准备,不了解法庭庭审程序,加上缺乏庭审应对经验,怕言多有失,开庭时只是照本宣科宣读答辩状,或者仅仅宣读答辩意见,未实际参与到案件的庭审或者协调过程中来,未与当事人展开足够有效的对话。有的负责人对法庭提问答非所问,有的“出庭不出声”,害怕法庭上说错、冷场、丢面子,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质问不作回应。还有极个别行政负责人出庭一言不发、从头坐到尾,举证、质证、辩论等关键环节都交由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处理,存在“走过场”、“重形式”现象,加剧了当事人的不满,被指为“花瓶”、“作秀”。有的“语言不当、激化矛盾。上述行为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效果欠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有待加强。除行政诉讼法较少法条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及效果实现只能借助于行政考核机制,如信息通报、依法行政考核、责任追究等。而现实中考核机制、公开通报没有完全发挥作用,责任追究更是鲜有听闻。政府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尤其是对未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及单位的考评和责任查究情况,不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包括提供相关情况的法院都不知晓,法院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很少收到考评和查究情况的反馈,更无从监督,使得通过考评和责任查究督促行政首长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效果大大降低。

三、提高和完善行政负责人出庭责任应诉义务的措施

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系法律义务的观念。《行政诉讼法》从国家基本法层面强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就是违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特别是行政首长必须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出庭就是责任、应诉就是公务的法治观念,进一步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积极参与案件全程的审理、调解、履行等各个环节,认真分析案件产生争议的原因,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主动纠错,提高政府公信力。

法院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应诉指导。面对“民告官”案件数量上涨、疑难新型案件增多的趋势,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模式,把参与应诉向庭前和庭后拓展。立案后通过庭前协调、指引,强调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释明行政案件审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消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顾虑。庭审后,把工作延伸至化解矛盾、庭后总结指导,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参与庭审的认同感。同时,对于通知出庭而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人民法院通过邀请行政机关正、副职直接参加庭审观摩、案例分析、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证据固定、强制措施等问题进行指导,就审理中发现的执法难点问题进行讲解,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的功能效应。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到实处。完善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与行政机关的年终绩效考核挂钩、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本人的考评、奖惩、晋升直接挂钩等规范。由法官对每次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当庭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反馈给政府法制部门,作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考评依据。在年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考评中,引入法官的意见和评价票。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定期统计、通报中,特别关注和重点说明负责人出庭应诉后持续关注案件,使案件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悦鸣    

文章出处:《鹤城审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