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甘南县某小区居民被害人肖某将电瓶车停放在自家楼下,并将手包遗留在电动车车把下方的半封闭手抠中。被告人孟某某下班回家途经该电瓶车时,发现手包,见四下无人,将手包揣入怀中拿走,进入2号楼楼道后,拿出手包查看,发现手包中有现金2709元、OPPO手机一部(经甘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4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上楼回到家中后将手机关机。后肖某通过公安机关找到孟某某,经工作,孟某某将手包及内物品还给肖某。
【意见分歧】
一、不构成犯罪,从被害人陈述上看,被害人接孩子放学后,是把手包遗忘在了电动车手抠里,想用手机打电话时才发现手包忘在了电动车手抠里,孟某某拾到遗忘物,其行为是典型的侵占,按照侵占罪的规定,侵占他人财物,需在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且为自诉案件,而该案公安机关找到孟某某,孟某某就归还了拾到物品,不能以犯罪论处。二、盗窃罪,从犯罪四要件上看,主观方面的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而非以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为依据去定罪,本案即便被害人是将手包遗忘在了电动车的手抠里,也不能阻止被告人行为时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电动车手抠系半封闭,且电动车就停放在被害人家楼下,其手抠内的物品应与电动车一样推定为被害人控制范围内的占有,拿走该物品与盗走电动车性质一样均为盗窃。此外,注意孟某某拿走手包的一系列动作,见四下无人、将手包揣入怀中拿走、进入楼道内再翻看手包、将手机关机。捡到东西再寻常不过,不是偷盗、抢劫,行为为何如此诡秘,说明其内心对自己行为是有一定认识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明显的。综上,应认定为盗窃罪。
【法官评语】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电动车手抠内的物品是不是被害人控制范围内的物品。实务界及理论界对门前及楼下停放的车辆属于居民控制范围内的物品是没有争议的。因为随着城市建筑行业的发展,有封闭式车库、储物间的居民毕竟只占少数,多数居民的代步工具需要露天停放,有的居民甚至还会在小区过道、围墙摆放一些白菜、葱等屋内无法堆积的物品,这些物品当然推定为居民控制范围内物品,否则任意对这些物品进行侵犯,居民的财产权如何得到保障。进而对本案涉及的遗留在停放自家楼下的电动车手抠内的手包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该电动车的手抠是半封闭的,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其内物品与电动车之间具有紧密依附性,可视为保管于电动车内的物品,与电动车均应视为居民控制范围内的物品。孟某某拿走该物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也具有秘密性,应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