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铁锋区法院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把锋芒对准群众反应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依法审理、宣判了5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衍生的“保护伞”案件,也于近日审理完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李某四人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和手中权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任黑龙江省克东县公安局克东镇某派出所副所长身份,在办理2003年12月崔氏三兄弟持刀致王某重伤案时(案发后其三人被上网追逃),崔氏兄弟让其帮助与被害人王某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崔氏三兄弟先后投案,公安机关对其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陆续撤销对三人的通缉手续,致使这起重伤案件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致使崔氏三兄弟和汪某某四人逃避刑事追诉。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大庆高速公路管理处某收费站治安员期间,违规为超限、超载大货车放行,并按照每通过一辆超限运输芦苇货车收取人民币300至400元,每通过一辆零担货车收取人民币200至30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截至案发前,共违规收取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5次合计人民币12300元。
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齐齐哈尔高速公路管理处某收费站路政中队负责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他人违规帮助杨某某放行超限货车,并以微信方式收取杨某某转账115次,累计人民币6.08万元。
被告人吴某在担任黑龙江省高速管理处某收费站副站长期间,违规收取受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共计4.76万元人民币,为杨某某所“保道”的超限车辆在齐齐哈尔高速公路管理处某收费站违规放行。
“保护伞”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充分彰显了铁锋区法院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深挖彻查保护伞,扫除滋生黑恶势力土壤的决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吴某等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重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助长了恶势力的形成和发展,直接危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秩序,影响基层政权。今后,铁锋区法院在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还要将打击“保护伞”、撕破“关系网”作为主攻方向,确保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齐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