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那么如何区分呢?关键就是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则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恶势力的主要特征有:
1.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比较好确定,就是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这里要强调的是恶势力的其他成员,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这一规定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上述2、3、4点要求被告人在二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5.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点要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6.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等, 也包括以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特征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调的是,仅有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学习了以上内容,是不是有一点枯燥,下面举个例子消化一下吧。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均为社会闲散人员,以卖菜为生,在某菜市场强迫他人以高价购买他们的蔬菜,在被害人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将一名被害人打成轻伤,其他三被害人被打成轻微伤,同时朱某某、刘某某还将同行的车辆毁坏,长期欺行霸市、垄断市场。且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均先后以各种理由进行上访,要求政府给予钱财,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恶势力犯罪。
如果遭遇了“恶势力”,或者是发现身边有这种现象的,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如果您到龙沙区法院举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拨打电话 0452-2331556
18546115675
18546115670
2.发送举报邮件至lsfyshce@163.com
3.投递举报信件至龙沙区法院举报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