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对晋某岩、徐某成、叶某江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晋某岩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徐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叶某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龙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晋某岩、徐某成、叶某江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为索要高利贷欠款,经常纠集在一起,有分有合,在龙江县境内以暴力、胁迫、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龙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晋某岩纠集多人寻衅滋事、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成纠集多人寻衅滋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江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晋某岩、徐某成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江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晋某岩、徐某成表示上诉,叶某江不上诉。各被告人的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群众共5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