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于199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多次殴打,2015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后被亲友劝回撤诉。原告为陪女儿读书,在依安镇新街租了一处房子,2016年5月2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用安全帽击打原告头部,把原告关在出租屋内,不许出门,原告因上次起诉留有法庭庭长电话,于是向依安法院新兴法庭求助,法庭工作人员协同依安县第三派出所民警将原告救出,临时安置在依安县救助站居住,依安县妇联指派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兰颖为原告诉讼代理人,5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育婚生女儿姬某甲(18岁,在读高中),要求被告负担部分抚育费,位于依安县三兴镇东胜村两处房产、一辆摩托车、一辆电动车平分,没有外债。
裁判结果
2016年5月3日,依安法院新兴法庭受理此案,原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讼代理人提供了原告到妇联信访登记证明,依安县公安局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到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姬某某对申请人王某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本裁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案于5月24日开庭审理,5月30日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准许撤诉,现已结案。
典型意义
人身保护令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发出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其有效期一般认为是诉讼进行期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常发生口角,本案发生时,双方撕打在一起,被告把原告关在家中,不让出门,对原告构成现实的暴力侵害,出于对原告已经处于弱势的保护,法院及时发出了人身保护令,保护原告人身安全不再受到侵害,同时也保证诉讼程序得以进行。
本案中,原告打电话给法院,电话声音时断时续,后来了解到被告抢电话,不让原告求救,法院工作人员隐约听到原告叫啥名字,大概地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原告,得以顺利解救,原告遭受家庭暴力,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及时下发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有的会根据情况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特定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本案恰逢《反家庭暴力法》生效施行,妇联了解到原告的相关情况后,与原告及指定代理人商定,决定为原告申请人身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交信访登记材料,公案机关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原告受到家暴情况属实,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裁定对原告进行人身保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分开一段时间,冷静的处理矛盾问题,被告意识到这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内部问题,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多个部门会介入调查调解,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规定的内容,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法庭工作人员、妇联组织、法律服务所及当地居委会,多次找被告做工作,被告对自已的行为悔恨不已,流泪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希望能有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原告看到被告真心悔过,孩子正在读高中,如果真的离婚,一定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主动撤诉。本案结案两年半时间内,经法院多次回访了解,被告没有再对原告家暴,双方关系比较稳定,现原告在饭店打工,被告在工地打工,孩子已顺利考入大学,一家三口生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