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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指导作用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布时间:2014-04-28 10:36:44


                 /邢敏杰

 

近年来,富裕县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活动中,发现有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严格依法规范从事商事活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建议的指导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十几篇,全部被有关部门和企业采纳。充分发挥了商事审判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产生了良好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我们归纳出有关企业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及解决方法,同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依法经营,诚信为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要依法进行外,企业在对外的商事活动中要严格依照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签订某种合同时内容一定要完善和严密,对于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举一案例,某一企业在某地企业订购了一种设备,质量也约定了,但是规格型号没有明确约定,结果设备发到后无法安装,勉强安装上也无法使用。对方企业同一规格的产品有好多种,合同约定的不严密,也没有技术协议,给你发的产品不是你需要的,不能使用,对方不退不换设备,不返还货款给企业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最后诉讼到法院,经过法院的大量取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印证,与整个证据链相比对后认证某地企业所发产品与合同签订的产品不是同一型号产品,最后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取回货物,企业免遭损失,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有一个企业对发来的设备是否合格没有进行验收。质量标准是什么标准(是国标,行标,还是企标)约定不明,结果在安装过程中始终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现在还一直在带病工作。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该设备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而鉴定成本过高,后经过法庭调解,企业给付了部分货款,对方撤回起诉结案。因此,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一定要签的仔细、严密,必要时封存样品,收到货物时与样品进行对照检验,以免合同对象错误,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企业在商事活动中讲究诚实信用原则很重要。在好多商事交往中,有很多交易是通过口头来完成的,有的就是打一个电话,交易完成企业挣了多少钱,这就是诚信的作用。老百姓讲话说到哪做到哪,吐口吐沫是个钉,但有个别企业诚信方面就差一些。举一案例:有二个企业供需双方一直往来的很好,长期合作了好几年,突然一方没有通知对方,没有任何理由就中止了与对方的交易活动,对方为他加工的产品他不要了,而且拒绝给付加工费,加工企业没有办法,经多次协商也没有解决,企业生产资金压滞,不能周转,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后来这个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给付加工费。这起案件执行完以后知道了不履行的原因,是因为换了一位法定代表人,就不再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他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最后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依法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保留证据、使用证据、出具证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有的企业在商事活动中,对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证据保留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致使有关重要证据流失,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过程,使其在诉讼中丧失了胜诉权。有几起加工承揽案件,承揽人(即安装人,多数不在本地)没有完成定作任务就撤回了安装人员,企业又重新找人安装调试后生产。对方企业在撤回安装人员时是什么情况掌握的不好,如安装到什么阶段、存在什么问题、什么原因没有安装调试完成就撤回安装人员,没有明确记载;在安装人员撤走后,我们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定作任务,也没有明确记载;在我们重新找人安装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以企业提供的证据不真实而不质证,企业本身也举示不出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予认证,对企业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来是有理的事,最后输了官司。有的案件出于为县域经济发展考虑,有些证据法院根据其他证据链条佐证能认证的都认证了,也支持了企业的主张与抗辩,但在二审中不一定支持你的主张,有可能就改变基层法院的判决。所以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无论是传真、信函、电子数据、图片等都要保留原始件,防止在发生纠纷时没有证据而被动,对自己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2、对对方企业发来的文件,如传真、报告、通知等,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答复,否则,对没有作出答复的后果要承担一定责任,有的时候是全部责任。对方来的文件有时候是合同的要约,有的可能是合同的承诺,有的可能是结算报告,有的可能是验收报告等。他在此文件上注明多长时间不答复视为承认或同意、放弃、终止等。如果在他限定你的时间内你没有作出肯定或否定答复,他就视为你同意了他的意见,在以后的诉讼中他可能据此主张他的权利。如有一企业与某地企业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某地企业向原告发来一份传真,内容是我公司于什么时间要求你公司进行验收,你公司没有验收,在什么时间不予答复即视为验收。咱们企业老总也未予以答复,以为完事大吉了,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验收报告到企业的时间就是验收时间,企业起诉对方企业违约案件没有赢,而在此之前,因对方未履行完安装义务,企业未给付对方全部货款,对方起诉了企业,企业所欠对方的设备货款也被当地法院划走。如果对方的验收报告我们及时作出否定的答复,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就会支持你的主张,从而使企业获得胜诉。因此,在商事交往过程中,一定要把对方发来的任何文件,都要同签订正式合同一样对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极力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3、要求对方履行某项义务时,一定要有对方在某个文件上签字同意的字样做依据,一旦发生民事诉讼,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有几起加工承揽案件,在对方订购设备,货到后进行安装调试,经过几次安装调试,都没有达到设计标准或者根本不能使用。企业没有全部给付货款,对方起诉了企业要求给付货款。被告在开庭时辩称说几方在一起协商过,认为设备质量确实有问题,只是口头上说的,没有文字记载。对方称如果说我方承认设备有质量问题,在什么文件上有我方工程师或维修人员签字或盖章,如果有,我们就承认并赔偿全部损失。结论是没有会签记录。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不好认定,只有通过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进行链接,没有会签记录有时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在商事活动中,一旦发生纠纷时一定要让对方在会商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留有证据,一旦进行民事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也能得到法院的认证,对你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4、在给对方出具某项说明或者认证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否则被对方利用,掉进对方陷阱,一旦诉讼,法院也很难认定事实,此证据的有效认定是决定诉讼胜负的主要原因,如果法院不予认定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有二起加工承揽案件,企业在对方定作的机器设备,对方来人安装调试,有一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的很好,安装工程师让企业在一张表上签署意见,企业负责人感到工作完成的还挺满意,就在此表上签了“良好”二字。企业负责人是针对这位工程师所完成的工作而言的,不是对全部安装工作而言的,而对方安装的多数设备不合格,而且没有完成安装工作就撤走了安装工人,致使企业无法生产,给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而对方恶人先告状,以我们签署“良好”意见的表格为依据,说企业工程验收合格,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货款。在诉讼中,法院认定此证据有效并予以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在给对方签署文件时,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含混不清,使法院在认识上出现差异,一旦诉讼败诉,将造成一定损失,有的损失是很难挽回的。希望有些企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5、在给对方出具协议、说明、通知等文书,一定要留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容易给对方留下法律空子,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给企业造成不利的后果,也给法院认定事实造成困难,容易被判败诉。在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企业与对方企业达成了一个协议,当时只制作了一份原件,其余的都是复印件,而这份原件却被对方拿走。(分析原因是因为条件所限只出了一份原件,还是对方有某种目的而带走了原件,这两种原因可能都有。)在企业将复印件作为证据出示时,对方称应出示原件,没有原件,对复印件不质证,企业没有原件,对方也不提供原件,法院也无法认证,虽然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佐证,判决企业胜诉了。如果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证据认证上有差异,认识不同的话,就容易出现二个判决结果。因此,在以后的商事活动中,就达成的某项协议一定要同时制作二份以上的原件,双方各执一份。实在不能制作两份时,要留下原件,在不能留下原件的情况下,要使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或视为原件,以免在诉讼中有理说不出,不能举示出足够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对留置财产、抵押财产和使用公章时需注意的问题。

在企业的商事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留置财产或抵押财产的情况,这是担保的两种形式,有的企业可能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留置财产或抵押财产时,一定要妥善处置留置(抵押)财产,特别是易腐败变质,有保质期、有效期的产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就要承担留置(抵押)的责任,处理不好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一起案件,有一个企业为某地一个企业加工某项产品,产品加工完成之后,对方未全部给付加工费,企业将对方的产品留置了一部分作为对方履行加工费的一种担保,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留置的产品是有保质期的,超过一定期限就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了,应当在有效的保质期内将留置产品处理完,否则的话,对留置的产品超期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我们有一家企业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对方企业来加工某项产品,当时支付了部分加工费,取走了相应的加工物,剩余一部分加工物他没有钱给付加工费,也没有取走。由于对方不能给付加工费,企业为了保证能够收到加工费,对没给付加工费部分的加工物,作为留置物予以留置。这批留置物是有保质期的,保质期是十二至二十四个月,当时留置时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到最后结案时已超过三年时间,留置产品超期变质。企业承担了留置超期的赔偿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40多万元。企业在商事活动中,要服从于大局,服务于大局,有大局意识是对的,但一定要妥善处理好留置财产,使对方无机可乘。此案由于对证据的使用上二级法院存在不同意见,出现了二种判决结果。现在企业已经在省法院申请再审立案,有可能得到纠正。

对于一些抵押物更要妥善保管,及时处理,不易保管或者不好保管的,尽量不要设定抵押,即使是设定了抵押一定要及时处理,如有的鲜活产品、易腐易烂产品、大牲畜等都要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有的企业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专用章,有的用行政章无论用什么章都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我们在和对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企业的情况,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情况不好、恶化状况;法定代表人是谁;注册资金多少;企业性质;股东情况等。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用他企业注册登记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除法定代表人本人签订合同外,代理签订合同的人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携带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防止有人冒充、或无权代理签订合同、甚至签订欺骗合同等。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一问题,有一个企业有两枚公章,经常使用的是一枚,而另一枚不经常使用 ,而二枚公章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说明工商机关对该企业的二枚公章都予认可,使用哪一枚都可以。据此应认定二枚公章所签署的文件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签订合同都是成立的,是合法有效的。

  四、借款合同出现了新情况。

  1、被告人数多,法院送达难度大。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多,2012年我们审理的35起案件中平均每起案件4.4人,被告最多的一起案件人数达6人之多。被告人数的增多给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加大了难度,每起案件的几名被告人都要送达到,有一人送达不到就不能开庭审理,而且已经送达了诉讼文书的,也白送达了,还需要重新送达。有的案件曾多次送达后才能开庭审理,这样就给法院的工作增加了困难,无形中增加了审限的天数。

  2、案件标的不大,但调解难度大。此类案件多数标的都不大,在2-3万元的居多,有的更少。此类案件多数都是5人联保借款,有的借款人信誉比较好,在借款期限内全部返还了借款本息。有的借款人信誉不好或家庭出现其他状况,没有按时返还借款,联保同组的其他人就要承担连带返还借款的义务和责任。多数联保人不愿为没有返还借款的同组人员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发生纠纷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工作人员反复释法明理,当事人听不进去,调解不成只能判决,不仅影响了法院审判案件的调撤率,而且在联保同组成员间的团结与和谐也受到了影响。

  3、被告不到庭,缺席审判多。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自知自己理亏,到法庭上也没什么可谈的,所以多数被告人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审判。但判决后被告人息诉服判,多数被告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

针对借款合同出现的新情况,我们要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有选择的签订联保形式的借款合同。多选择信誉高,履行能强的人与其签订联保借款合同,以此来保证借款人如期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保证借款的有效利用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2、采用物的担保形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的借款合同对借款人约束性强,使得借款人按期返还借款,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比较及时。即使出现个别借款人违约的情况,贷款人损失比较小或者不受损失,使贷款人减少金融风险。

  3、贷款人应积极宣传金融法律法规,使借款人知晓履行借款合同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借款合同的严重后果。树立借款人自动履行借款合同是义务,不履行借款合同是耻辱的观念,做到借款人人人守约的良好习惯,使借贷关系和借贷秩序更加文明和谐。

4、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有条件时到借款人住所地(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去开庭。这样既教育了借款人,也提高了旁听人员的法律素质。在开庭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审判法官应以案讲法,以案释法,用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听得懂的语言宣传法律。既提高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又增强了旁听人员知法守法的意识。

5、人民法院应主动服务,延伸服务,经常深入金融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调研过程中,应当向金融企业员工讲法律,使员工更加熟悉借款合同纠纷解决的各种程序及出现不良贷款的责任和严重后果。信贷员工应更加具有责任心,对同等条件的借款人同样能够享受同样借款条件,搞活信贷活动,服务现代经济社会。金融企业也应对企业员工加强教育,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在信贷行为中严格依法、依规办贷,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公信力,以此来促进借款人的履约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切实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社会活动契约化,我们都要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按经济规律办事,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给对方留下任何漏洞可钻,避免企业遭受损失。

二、要坚持经常探讨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如果自己学习理解有困难,我们法院愿意深入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学法、普法、用法,帮助企业理顺经济关系,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发挥我们的职能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我们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面,我们将经常性的深入企业,就企业的需要,我们会尽力做好服务。

三、有条件的企业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方面为企业出谋划策,减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漏洞或掉入对方设计的陷阱。如参与签订合同、协议,通知、电子文件等的起草和有关谈判的法律把关。如果没有条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可以到法院进行咨询探讨,以取得法律的援助。我们法院会无偿的提供帮助。

 

作者单位:富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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