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依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末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位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发乡利民村北的乌裕尔河河道及河滩内采砂8712立方米。经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王某某非法采矿所涉及的混砂在2019年1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1 968元。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王某某非法采砂行为引起了河流生态环境的一系列不利改变,使开采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鉴定意见为开采范围内生态环境已遭到破坏;生态环境破坏与开采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态修复费用总计150 181.46元。
依安县法院经合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前提下,擅自在位于依安县新发乡利民村北乌裕尔河河道和河滩内采砂,开采矿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认罪认罚、自首、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量刑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道歉。三、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费用人民币150 18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此案是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依安县为加强对境内主要水源“母亲河”乌裕尔河的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从严治理国土资源行业乱象而重点打击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依安县政法委书记牵头公检法三机关就本案侦查取证召开过协调会、法检两机关就本案定性量刑召开了会商室,在庭审时县法院分管刑事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县检察院两名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邀请了二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进行了庭审直播、当庭宣判,充分彰显了依安县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治理行业乱象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