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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拜泉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04 14:38:40





11月19时,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少民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史某某、王某、史某、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少民利用多次违法犯罪形成的非法影响,在经营拜泉县通达物业有限公司期间,经常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拜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少民、王某、史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吴少民、李某某、李某、史某某、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七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少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以被告人吴少民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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